1.如果被执行人非法、恶意抗拒执行,采用暴力手段伤害国家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可以视情节予以拘留。每次拘留一般不能高于15天,在司法实践上没有次数限制。
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