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道路
交通事故交强险的问题,是这样的,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
(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通过以上的两点可以明确本案不属于
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不能够出具交警的道路
事故认定书。但《道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所以本案中交警会将事故发生的成因,责任的情况等以书面的形式送交当事人。这样实际就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既然
非道路交通事故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而交强险的赔偿也应当参照上述的原则处理,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是明确的话,那么交强险就应当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这也与交强险的立法的目的是一致的,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是错误的。本案诉讼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交强险中的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以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