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开庭时间与
缴纳诉讼费的时间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