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