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任何违约行为都能引起纠纷。对于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下列途径解决:
1、和解。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
2、协调。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
3、仲裁。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诉讼。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
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