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
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2、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