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时效为一年。“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
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
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
解决劳动争议。
2、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最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