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
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