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构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拥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隶属“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隶属“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隶属“
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量,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准则的规定》拥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明知是虚构的货币而拥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