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注:初级农产品的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管辖内容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个体工商户、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由省级人大制定。
4、食品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购买样品,不收检验费、复检机构资质
5、食品进出口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144号)执行。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地方政府负总则,各级食安办具体实施、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通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加工企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