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被挂靠企业第某工程队或第某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已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联营。
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的名义联合承包建设工程,如低资质或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联营协议,建筑公司挂靠合同无效联合承揽工程。根据《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