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如下:
1、共有财产权;
2、合伙经营权;
3、利润请求权。
义务如下:
1、出资义务;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3、分担亏损的义务;等等。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