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争议。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也拥有实现其权力的强制手段。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他们即使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权否决该行为的效力而只有被迫服从,二者其实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提供了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司法救济途径。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则永远处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位置。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要抓住的关键要害之处,就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指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其权利义务,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资格提起诉讼。其次,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并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即具体行政行为针对或直接指向的对象不管是否是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资格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