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所交的所得税定义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不属于
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的不同而不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为5级,具体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0元的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15000元但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750;
超过30000元但不超过60000元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3750;
超过6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元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9750;
超过100000元的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
关于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需要了解的是: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个体户的征税收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以下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事项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