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有“案底”。
缓刑,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处罚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而暂缓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缓刑的前提是有罪,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只是有条件地不执行,简而言之,缓刑是“有罪而免罚”,与无罪不同,缓刑仍然构成犯罪,只是不进监狱服刑而已,因此是有犯罪“案底”和前科的,同时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
相比有期徒刑等须要进监狱服刑的判决而言,缓刑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在符合基本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其获得有效辩护,争取获得缓刑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