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为实际提供劳务并取得价款的分公司,但是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从合同关系看营业税纳税人为总公司,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实际提供劳务并收取价款,只证明总公司承诺其下属分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转移的依据。因此,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要考虑纳税人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应由总公司作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发票。
通过上面关于分公司担保合同的签订是否具
有法律效力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