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专项款物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4)拒不退赃的;
(5)多次职务侵占的;
(6)职务侵占款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