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适格被告,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
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有两种: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针对驳回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确定哪一个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笔者试做以下分析,以期能够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