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给付方订金,
2、如果是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4、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