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讨债时债务人威胁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依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判进行解决。
2、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可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