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
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这个诉讼其实存在一个自己告自己的矛盾情况。当然,原告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
诉讼代表人,但这至少就需要委托书等其他相关材料,而原告方并未提供。
2、公司以法人名义起诉是一种体现法人意志的法人行为。在其他诉讼中,法院或许可以依据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等材料确认公司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但在上述诉讼中,公司起诉的是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这就难免让人怀疑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是法人意思的真是表示,或者说是否是法人意志的一致体现。而要确认这一诉讼是法人意志,就只有通过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这些权利和监管部门的相关决议来体现。但法院在没有任何此类决议的情况下当即受理,此做法似有欠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