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
伤残等级鉴定达到九级的,并没有明确赔偿数额,但具有以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其中社保支付百分之八十左右,单位支付百分之二十。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乘以100元每天乘以百分之七十,由社保支付。
三、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由社保支付。
四、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乘以
停工留薪期。以劳动鉴定为准,由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9个月,由社保支付。
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个月,由社保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8个月,由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以上所有赔偿均有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