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医患双方协商一致一起向市医学会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并提起鉴定申请。然后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如果对鉴定报告不服,这时可以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