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存在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延长。
2、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
确定继承人或者
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