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日出生,现住室
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址:大厦20F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仲裁请求:
1、裁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2001年
4、5月工资人民币6000元。
3、裁定被申请人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元,并
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9,000元。
4、裁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1年5月起的“三金”。
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1999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聘用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办公室主任,期限自1999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2001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免去申请人的全部任职要其等待公司的分配,并拒不支付申请人自2001年4月起的工资,也不为申请人缴交“三金”。
《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约定,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委,恳请裁定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