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