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条例23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
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商标评审规则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
商标评审规则54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五条商标评审规则有哪些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
商标评审规则第11条
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规则第59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商标评审规则第9条
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商标评审规则第35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口头审...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九条如何规定商标评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
商标评审规则(2014)第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
商标评审规则的第28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
商标评审规则第36条规定
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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