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户口需要的证件、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当事人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凭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等,到民政部门先领取离婚证;
2、再带上孩子的户口本、《
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各自的户口本等,到夫妻
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3、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4、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5、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6、再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入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