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一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