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强制许可有的法定情形: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
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