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易中,签订合同时,公司通常需要通过加盖公章的形式来确认合同成立并承诺接受本合同约束。
一般情况下,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甚至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从法律事实层面加盖假公章只会造成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两种后果,换言之,该合同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0条第2款“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除非是《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股份
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外,法院不会必然判定因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导致合同无效。
基于同一法理,该第40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