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放火罪而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点火的行为,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若是行为人在用火柴点火时,火被风吹灭,行为人被抓住则是犯罪未遂,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有
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放火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目的物,引起其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之后即使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目的物焚毁,最终并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
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