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债的情形如下。
1、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
2、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债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
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
行动建议:
1、面对恶意逃债,可以起诉对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人民法院
判决书下来以后,可以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