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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23.02.04

一是,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一定范围内,主要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行政争议须由行政行为引发;其次,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二是,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这就意味着其不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司法。 三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须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必须遵守审判的一般的法则,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 四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普通法院受理。 五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六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非诉执行不属于诉讼。 七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或者自治组织内部的奖惩、任免、纪律处分等决定一般没有管辖权。 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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