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迁移户口的时限,根据当事人是否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策、资料及证件是否齐全、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办理时限等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2、因此建议当事人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户口迁移的手续、需要交验的证件及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户口的(双方的结婚证、婚育证明)、购房入户的(
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等证件及资料;
2,去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