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
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2、在治安管理条例被修改之后已经将最长时限从最长三十天缩短到了最多二十天,因为行政处罚只是法律规定规范社会秩序手段之一,所以没有必要对违法者作出三十天那么严重的处罚,二十天已经足以对其起到教育作用了。
3、对于多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最长期限,原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草案曾规定,合并执行行政
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但当时有意见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于犯罪,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为主的警示性处罚,并非时间越长效果越好,且执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处罚种类。所以,建议
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宜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