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依据规定,
债务人死亡后,用债务人遗产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但以
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
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
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
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
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