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清算确认
企业不仅应当与买方对每次交易的种类、数额、数量等进行结算,还应当对该笔业务的交易总量进行结算,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归档存放。
二、催款通知
催款通知不应当仅在买方不按期付款时使用。有效的催款通知应当分为三次:
①付款期限前的一两周内。
②付款期后的三天内
③宽限期之后的三天内
三、发送律师函
律师函与催款通知的作用基本一致,但更为正式,能够引起对方的足够重视。
四、确定欠款追收方案
欠款追收的方案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考虑贵公司与对方的合作关系、对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追收方案的成本等因素。
五、非诉讼方式追收
非诉讼方式是否有效取决于追债人员的个人能力、买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催款通知、律师函等方式进行,不能一概而论。
六、诉讼方式追收
诉讼方式虽然花费时间较长,增加了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但是更为权威、有效,是解决欠款方长期拖欠款项、拒不支付货款等问题的最佳方案。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
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