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
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