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根据组织方式的不同,债务分担方式分为三种情况:
一、
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
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