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女,*族,19**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答辩人:****,男,**族,19**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粤****民初****号】,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租赁合同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被答辩人在租赁期内也未受到任何损失。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
一、被答辩人知情答辩人与***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社”)的
租赁合同期限。被答辩人以****合作伙伴的身份从****处接手涉案房屋,答辩人与***的租赁合同期到201*年1月30日止,该期限在答辩人与**社的租赁期内。被答辩人考虑到答辩人与**社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租,特提出要延长租赁期至三年。答辩人没有故意欺瞒被答辩人。
二、答辩人与**社的租赁合同期限到201*年1月31日止。因政府升级改造,包含被答辩人承租的******三楼在内的房屋需要加建外墙,导致答辩人与**社的租赁合同无法以长期租赁合同形式续租。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遇到国家或有相关单位征收、政府其他社会公益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甲方
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接受,立即搬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故意解除或
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
三、答辩人与**社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答辩人与**社之间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只是改变了租赁的形式,现为临时租赁
合同的形式,答辩人向**社交纳租金,答辩人至今仍承租着*****一楼。被答辩人可以继续承租房屋至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现被答辩人自愿搬走,答辩人没有违约。
四、被答辩人迟迟不与答辩人办理交房手续,至今未交还涉案房屋的钥匙,答辩人被迫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因此答辩人才未退回房屋押金。且该押金并非被答辩人交纳,被答辩人从***处接手涉案房屋,由于***已交纳押金,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认可被答辩人已交纳押金的事实,被答辩人并未实际交纳押金。
五、被答辩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维修租赁房屋。由于租赁的房屋要进行政府改造,不宜进行维修。
六、被答辩人只向答辩人交纳至2016年1月的租金和2015年12月的水电费,且被答辩人在答辩人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自愿搬离,不与答辩人办理退房手续,在其他地方另行租赁房屋,被答辩人没有要求答辩人赔偿租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
支付违约金、维修费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代理人:***201*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