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借款
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
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
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