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知道的
回迁安置房政策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768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
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
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综上所述,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