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
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自己或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
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
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