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或导致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该不抗力的原因足以彻底让合同丧失履行意义,其给合同履行带来的障碍,完全无法逾越,那么合同缔约的双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合同不能履行,遇到该情形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期限之内出示遇到不可抗力原因的证据。
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该不可抗力原因对于合同影响的大小,可相应的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因此,需具体研判该不可抗力原因对合同影响的程度。
4、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那么这种情形下,迟延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是不能免除责任的,应
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