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或者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
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