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转移可以因为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得它的权属发生转移以后需要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1、新建
商品房买卖()
登记条件就是开发的项目已经取得房屋的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
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原件并且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还有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必须是原件;
(3)房屋登记表和分户平面图二份必须是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收据必须是原件;
(5)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是减凭证;
(6)外国人或者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需要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或者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是需要提交外交部的批准购房文件的。
2、新建的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登记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提交原件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
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6)补交
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制单位)
(1)原房屋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
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
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方申请的);
(4)原房屋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