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于200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5日双方在上海市普陀区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
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房产不予分割约定:“
一、A与B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上海市金沙江路的楼房一套,现该商该房产归A所有,由A支付B房屋折价款80万元(人民币捌拾万整),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星期内支付叁拾万,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伍拾万元。此期间房屋所有费用由A支付,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A所有。A若不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本
房产所有权即全部归属
B,房产剩余的银行贷款及利息由B负责偿还。B有义务配合A办理产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