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部门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本门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二)
房产所有权证。
(三)
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四)
房屋买卖合同草稿。
(五)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
(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