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可以根据以下通知规定:
(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
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
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1998年4月下发的《关于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对江西省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